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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保&重大改革 | 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,全面推行(“
发布时间:2020-11-06 17:44:00来源:本站原创   点击量:
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“区域环评+环境标准”改革的指导意见

 

各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省政府直属各单位: 


为深入践行“绿水青山***是金山银山”重要思想,贯彻落实“***多跑一次”改革要求,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、放管结合、优化服务,经省政府同意,现***全面推行“区域环评+环境标准”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: 


一、总体思路 


全面贯彻省第十四次*********精神,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,围绕“放管服”和“***多跑一次”改革要求,坚持以点带面、全面推进,对省级特色小镇和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、产业集聚区等特定区域(以下统称改革区域),加强规划环评宏观管理,制定项目准入环境标准,编制环评审批负面清单,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,以“区域环评+环境标准”模式创新环评审批验收管理方式,切实解决当前环评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,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,同时依法加强事中、事后监管,以更******的“管”,促进更大幅度的“放”,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。 


二、改革内容 


高质量编制改革区域规划环评,制定改革区域统一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,编制改革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,根据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程度,推行以下改革措施。 


(一)免于环评手续。对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,除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,无需履行环评手续。 


(二)网上在线备案。对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,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,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,在线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备案手续。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,仍采用纸质备案方式。 


(三)降低环评等级。高质量完成区域规划环评、各类管理清单清晰可行的改革区域,对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,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,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;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,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。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,仍按原有规定执行。 


(四)精简环评内容。 


简化评价内容。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清单的要求,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、污染源调查等资料,简化相应评价内容。 


简化公众参与形式。项目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,可以将原要求的2次公示内容合并成1次,不再开展公众调查。 


简化总量管理。对不增加******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,不再需要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;对需增加******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,可由建设单位******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。对未取得或落实******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的项目,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,项目不得投入生产。 


取消前置要求,剥离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。对环评与选址意见、用地预审、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。涉及自然保护区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等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,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,不将主管部门意见作为环评审批或备案的前置要求。不再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文件附件,由建设单位******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。对有危险废物处置、废水纳管等要求的,由建设单位******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;对未落实的项目,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,项目不得投入生产。 


(五)******备案管理。对不增加******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“零土地”技改项目和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(环评等级降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除外),实行******备案管理,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******后,自行公开******书和环评文件等相关信息,在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备案,环保部门依法公开相关信息。 


(六)创新环保“三同时”管理。建立环评、环保“三同时”和排污许可衔接的管理机制,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。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,由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******备案的要求,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,向社会公开,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。 


三、工作****** 


(一)高质量编制改革区域规划环评。各地要按照技术规范要求,高质量编制改革区域规划环评,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,落实资源利用“上线”、环境质量底线、生态保护红线要求,优化区域定位和布局,制定生态空间清单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、环境准入条件清单等,提出直观、针对性强、可操作的管理清单,作为支撑规划科学决策实施的重要依据和项目环境准入的强制约束,强化区域规划环评在优布局、控规模、调结构、促转型中的作用。

 
(二)制定改革区域统一的环境标准。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结论清单,制定改革区域统一的环境标准,作为项目环境准入的判断依据。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、污染物排放标准、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。空间准入标准主要为环境功能区划明确的分区差别化准入要求、生态空间清单以及环境准入条件清单。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为国家和地方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。环境质量管控标准主要为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和大气、水、声等环境质量标准。行业准入标准主要为各行业环境准入要求和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。 


(三)制定改革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。环评审批权限在环境保护部的项目,需编制报告书的电磁类项目和核技术利用项目,有化学合成反应的石化、化工、医药项目,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高污染、高环境风险建设项目列入环评审批负面清单,改革区域可结合区域环境质量控制、污染减排目标、区域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和审查意见要求等,细化完善本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。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内的项目,依法实行环评审批,不得降低环评等级。对负面清单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、报告表的项目,依法实行环评审批。

 
(四)强化事中事后监管。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建设项目环评要求,由企业在实际发生排污行为前申领。对未按环评及******落实环保“三同时”的,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,项目不得投入生产。制定改革区域严格的事中、事后监管方案,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或******备案后,即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。按照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的要求,加大对环评******备案项目的抽查比例和力度,将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作为检查******,建立完善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的执法监管模式,依法对不按排污许可证排污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,直至吊销排污许可证。 


四、保障措施 


(一)加强组织领导,强化改革保障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“区域环评+环境标准”改革工作,建立属地为主、环保部门指导、强化监督管理的工作推进机制,并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全面推行改革。要组织编制改革区域实施方案,完善改革内容,突出工作******,强化保障措施,在区域规划环评依法通过审查后,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实施。 


(二)加大指导力度,研究解决问题。各地要切实做好改革实施的统筹指导,建立改革工作通报和交流研讨机制,加强对******、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,及时总结经验,改进改革管理措施。同时,要加强改革实施的指导培训、信息公开、日常管理和执法监管,确保依法有序稳妥推进。对改革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,要及时报告并处理。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文件,进一步推进改革的标准化、规范化。 


(三)规范中介管理,提高服务水平。加强对环评中介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等的监管,对其管理的规范性、服务质量和执业信用等情况进行评定。环评中介机构、环境监测机构等对其编制的环评文件、监测报告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,对因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,造成环评文件失实或者监测结果错误的,依法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推进形成公开公平、竞争有序、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。 


(四)强化责任落实,确保有序发展。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、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支持性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,对不按******落实环保措施,存在超标、超总量排污等行为的失信企业进行严厉查处,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公开曝光,不再享受改革政策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改革的监督管理,定期对改革区域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,提出改进措施,对生态环境质量恶化、污染减排任务没有完成的区域要及时纠正,并实施通报约谈、区域限批等措施,确保改革区域的有序发展。 


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

 

 

 

(此件公开发布) 

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  2017年6月29日印发